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关看守所的规定即行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