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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