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