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保障遇困人员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保障遇困人员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