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向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必要时,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同意,可以对其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对。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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