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章 汇票 ·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