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