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法律 发布日期:199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