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