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