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目标与布局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耕地保护目标与布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资源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及评价,适时开展土壤普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有关标准和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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