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 第二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