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责任,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压实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
国家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国家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