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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