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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