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