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