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