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