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五章 利用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五章 利用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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