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