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