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