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