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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