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