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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