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 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七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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