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八条 对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