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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