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十七条 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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