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1.衡器(含天平)
2.传感器
3.声级计
4.三坐标测量机
5.表面粗糙度测量仪
6.大地测量仪器
7.热量计
8.流量计(含水表、煤气表)
9.压力计(含血压计)
10.温度计
11.数字电压表
12.场强计
13.心、脑电图仪(机)
14.有害气体、粉尘、水质污染监测仪
15.电离辐射防护仪
16.分光光度计(含紫外、红外、可见光光度计)
17.气相、液相色谱仪
18.温度、水分测量仪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