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