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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