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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