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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