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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