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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