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二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本条所称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