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自被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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