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指“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罚款”,“拘役”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禁”“入劳役中心”“入教导所”,“管制”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服务令”“入感化院”,“吊销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取消注册或者注册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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