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