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一条 香港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