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一条 香港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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