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
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
香港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权力。
法律 发布日期:1996-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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