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1994-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