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