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