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及时在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临沂人大网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