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丽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