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